我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不同等级规定管控措施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1月6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我省将实行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我省频受陆地和海洋等多种自然灾害袭击,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通过采取风险防治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向灾前预防,能够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我省确定实施自然灾害防御九大工程,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等。又讯 在今天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将安全生产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我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等七类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我省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确定为较大风险。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我省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其中,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订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山东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1月6日原则通过的《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山东确定建立适合本省特点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制和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突出与不动产登记、国土空间规划、林草资源、水资源等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推动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今年在全省基本构建起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到202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我省决定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全省推开土地二级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试点;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省、市、县三级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山东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我省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1月6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我省人防工程管理将按照“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具体维护管理责任。
此次,我省进一步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不低于6%。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我省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相关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支持铁路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综合开发
本报济南1月6日讯 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的《关于支持铁路发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提出鼓励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进行综合开发。
为解决我省铁路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期出现的一些矛盾,我省确定,今后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合理确定项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铁路发展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综合开发用地。铁路沿线新建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控制。
《意见》同时明确新建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可成片提供,分期供应,分期供地的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对既有铁路站场区域进行综合开发。
我省还将建立综合保障机制,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将铁路项目财务平衡与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实现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铁路统一联建。(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源泽 袁涛 报道)